(一)案情
原告阿某公司是第83××××0号“”及第19××××5号“”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人,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洗发液等。被告杨某、被告道某公司与被告领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生产“轻柔丝滑洗发乳”“去屑止痒洗发乳”“精油美肌沐浴原液”“植萃精华护发素”商品,被告卓某公司将前述被诉侵权商品在拼多多网店“MR.BEE官方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MR.BEE”图形标识“”。阿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被告寻某公司调取“MR.BEE官方旗舰店”拼多多店铺自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诉侵权商品全部购买数据,根据寻某公司回函,卓某公司、杨某计算4款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6714326.1元,阿某公司计算4款被诉侵权商品的全部销售金额为6655911.69元。阿某公司认为卓某公司、杨某、道某公司、领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道某公司使用“道夫”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阿某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金额,主张按照60%毛利率及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金额6655911.69元计算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卓某公司、杨某、道某公司、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因侵害商标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5000000元。阿某公司主张寻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为上述卓某公司、领某公司、道某公司、杨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在500000元范围内与卓某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道某公司、卓某公司、领某公司、杨某构成商标侵权,道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卓某公司、道某公司、领某公司、杨某停止侵权,卓某公司、道某公司、杨某连带赔偿阿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含合理费用),领某公司在2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道某公司另赔偿阿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阿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经审查后卓某公司、道某公司、杨某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阿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卓某公司、杨某的侵权获利数额,并结合阿某公司在一审主张按照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计算出阿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2023年4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生效判决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明确商标侵权诉讼中“故意”与“侵权严重”认定标准与情形。法院进一步明晰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规则,优先确定以数量计算方法确定计算基数,并根据侵权情节确定倍数,以实现填补权利人损失、惩罚不法侵权人、阻遏侵权的功能。同时生效判决明确在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可围绕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侵权产品所涉领域等惩罚性因素来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承担较高的赔偿金额,切实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实现公平、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彰显司法严格保护的基本立场。本案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