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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12件,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二是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三是保护科研人员创新,鼓励民企“出海”。四是依法引导规范经营,实现健康发展。(来源:最高法)
【国咨说】
最高法发布12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各级法院,强调平等保护、鼓励创新出海与规范经营。此举标志着司法系统对民企从"口号式支持"转向"实质保障",尤其案例中涉及科研创新和"出海"争议(如知识产权跨境纠纷),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维权范本。长远看,最高法需配套出台"平等保护评估指南",量化裁判标准(如赔偿金额计算模型),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
7月31日,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安徽合肥召开。大会发布了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包含北京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青少年图书著作权案、安徽滁州“11·23”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江西南昌何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湖南娄底“3·04”侵犯图书著作权案等。(来源:新华社)
【国咨说】
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涵盖图书、音乐等领域,彰显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此类集中曝光行动具有威慑效应,但需警惕"一刀切"执法——例如安徽滁州音乐作品案中,若平台仅提供技术中立服务却被误判为"主观侵权",可能抑制数字产业发展。十大案件凸显了跨区域协作,却未解决赔偿标准模糊问题:当前判赔常低于侵权获利,难补足权利人损失。
【国内热点】
【四川:盗版动漫网站运营者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据报道,据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报道,樱花动漫运营者于2023年10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13日公布一审判决:因侵犯著作权罪和伪造文书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1.5万元。该运营者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决最终生效。(来源:IT之家)
【国咨说】
樱花动漫运营者因侵犯日本动漫著作权被判刑2年3个月,此案折射出中国在跨境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进步与局限。判决依据《刑法》第217条,刑期合理但罚金偏低(仅1.5万元),难以覆盖日本版权方实际损失。建议立法增设"跨境版权协作机制":要求平台对境外内容实施"先授权后传播",违者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在维权时可申请"证据保全令",由法院强制调取服务器日志。
【江西:拾取手机后盗转机主微信零钱,被判拘役四个月】
据报道,艾某在某餐馆桌上拾取手机一部(系被害人周某所有),经反复试对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周某的微信零钱52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周某发现微信零钱被盗转后,随即报案。案发后,艾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涉案手机及5200元钱款。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案情情况,判处艾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此案看似简单却揭示移动支付安全的系统性漏洞,建议手机用户强制启用多因子认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企业端则需优化风控——微信等平台应植入"异常登录自动冻结"功能。立法上应增设"数字财产特殊保护条款",对盗转金额超一定数额设定刑期下限(如一年以上)。本案量刑偏轻,未体现网络盗窃的扩散风险。投案自首退赃获轻判的"激励效应",可能使初犯者心存侥幸。
【国际热点】
【英国:实施网络保护新规】
日前,英国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新规。新规要求相关网站和应用程序必须通过人脸识别和信用卡验证等方式核查用户年龄,防止儿童接触自杀、自残、色情等有害网络内容。该新规源自英国2023年生效的《在线安全法》。该法规定,相关技术企业有法律义务为用户提供上网保护,包括确保删除非法内容,通过条款和条件履行社交媒体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向用户作出的承诺,为用户提供可以过滤掉不想看到内容的选项。违反这项法律的企业可被处以最高1800万英镑(约合2400万美元)或其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以其中较大金额为准,且企业高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华网)
【国咨说】
英国实施《在线安全法》,强制网站通过人脸识别核查用户年龄,此举为儿童网络保护设定了新标准。这提醒中国企业出海时,需重构年龄验证体系:采用"非生物替代方案"(如信用卡验证+行为分析),避免触碰欧盟数据红线。国内可借鉴此规,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平台对儿童账户实施"默认限制模式"。
【学者观点】
【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
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本节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有真实交易而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票方与受票方都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易但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符合其他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发票,是指空白且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骗抵增值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不成文的目的犯。(来源:财经法学202504《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
【国咨说】
张明楷教授主张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进行体系解释,强调虚开发票罪需以"真实交易缺失"为前提,此观点直击司法实践痛点。张教授分类犯罪为"侵害应得/已得税收利益"和"提供便利条件",澄清了虚开罪是实害犯(需证明国家税款损失),而非行为犯。建议企业在税务合规时可建立"交易链电子存证"系统,自动归档合同、物流单。此理论重构非颠覆传统,而是弥补了《刑法》第205条至208条的模糊地带,推动税收司法从"重打击"转向"精准治理"。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司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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