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2024年度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9-22 kongyu810
核心提示: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知民终146号【基本案情】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自2015年经营同城快递业务,并注册有“”等商标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知民终146号


【基本案情】

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自2015年经营同城快递业务,并注册有“”等商标,曾荣获“河南省品牌领军企业”称号,入选商务部第二批48家数字商务企业、工信部信息消费应用创新奖、工信部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是同类业务占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之一。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被告分别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使用“悠悠跑腿”“忧忧跑腿”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2020年,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生效判决判令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该家政服务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胡某某(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先后注册了包括该家政服务公司在内的西安某跑跑家政公司、西安某货运有限公司、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公司,在抖音、快手、微博、百度搜索、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使用与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商标标识发音相同、图像近似的标识、图标开展同城跑腿业务。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上述公司及胡某某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及胡某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胡某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但原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惩治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前诉生效判决已认定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侵权,而案涉公司在此后继续侵权,且时间长达数年,在诉讼中对侵权事实亦予以否认,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公司的经营时间、规模、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改判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0元。


【典型意义】

跑腿行业通过即时配送服务有效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在赋能灵活就业的同时,构建了共享经济与实体消费深度融合的可持续发展新业态。本案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激励企业加大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新兴行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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