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工资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年。
(2)一般农村劳动力。一般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工资补贴400元,补贴期限1年。
(3)农村公共服务性岗位退出人员。对于从事农村公共服务性岗位退出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特指月工资1000元,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村级保洁员、村级道路养护工、村级民兵等),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工资补贴600元,补贴期限1年。
(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工资补贴300元,补贴期限1年。
(5)自主创业人员。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上“四类劳动力”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实现创业的给予以下补贴:
一是享受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租赁房屋的凭有效合同一次性给予6000元租房补贴;
二是对于实现创业并稳定经营满1年的,再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
三是实现创业并吸纳本地户籍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人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执行时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再上岗的,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